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主要源于1994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定。 其中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根本渊源,也构成了它的基本法律 框架。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由若干规则和一些规则的例外组成。
  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最 基本的原则之一。其涵义是: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和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 约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一方对另一方不采取任何其他缔约方所同样不适用的限 制和禁止,即视为无歧视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和豁免也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分为有条件的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必须由缔约另一方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些 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一切优惠应该立即无条件地、 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另一方。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最惠 国待遇。但最惠国待遇原则附加了很多例外,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优惠制(简 称“普惠制”)便是一个重大例外。普惠制的涵义是,发展中国家要从发达国家获得 特别的优惠待遇,而它们对发达国家则不作相应的减让。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和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 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与商船同等的待遇 。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是关税贸易总协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并把 它作为其他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 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遏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经过历 届多边贸易谈判,WTO成员国之间的加权平均关税已降至很低水平,不再成为各国 之间商品贸易的主要障碍。当前,总体的关税水平,在发达国家中大体维持在4%以 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在“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中,出现了大约2 0项产品的零关税。
  互惠原则。互惠是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在国际贸易中是指两国互相 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 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 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合的3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 定性)之一。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外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 关于捐税或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 ,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 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便使各 国政府及贸易商熟悉它们。另外,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机构 之间缔约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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