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厂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产量规模相适应的足够的可供木材资源; (2)符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准入条件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申请人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 (7)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8)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审核意见及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 数量。有数量限制 程序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域内向县林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域内向市(区)林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统一格式文本。 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3)林业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 2、审查与决定 (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县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和木材加工(锯材、竹木材加工等)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凭证。 在设区的市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和木材加工(锯材、木竹材加工、旋、刨切单板等)的申请由各城区林业行政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市级林业行政机关,由市级林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凭证。 (2)人造板、木片的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审批,由县级林业行政机关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将申请材料报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市级林业行政机关接到县级林业行政机关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再将申请材料报自治区林业行政机关审批。准予批准决定后,由市级林业行政机关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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