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密:未取得人造板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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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25
来源:网络 |
全市胶合板、细木工板生产企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25号),自2024年9月25日开始,对胶合板、细木工板等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以上产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企业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胶合板、细木工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办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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