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木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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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11
来源:网络 |
2018年8月,遵义市甲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让他人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价税合计502983.50元,税额69377.03元,并将全部税额用于抵扣税款。税务机关查获后已将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并责令甲公司补缴了税款。
2020年9月9日,公安机关拟进行刑事立案前,主动邀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初步审查。提前介入后,红花岗区检察院涉税专业办案团队对税务机关在查办该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涉案金额较小,且已全额补缴税款,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该公司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现有员工10余人,如果进行刑事立案,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引发员工失业等社会问题。对此,办案团队决定深入开展调查。
2.调查核实。为了解甲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涉案缘由、悔改表现等,办案团队进行了实地走访。走访了解到,该公司主营木材生产、加工,由于规模小、竞争力弱,生产经营状况陷入困境,遂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方式以节约成本、提高营利。该公司在疫情期间积极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经营,妥善解决了员工就业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已深刻反省、深感悔意,不应逾越法律底线。对此,办案团队积极宣讲相关法律政策,建议完善管理制度,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3.协调联动。为确保处理意见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红花岗区检察院邀请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人员会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释法说理并成功说服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不予刑事立案,三方就案件处理达成了共识。会商过程中,红花岗区检察院发现该案并非特例,辖区还存在其他中小型民营企业以相同方式抵扣税款的情形,遂以此为契机,促成建立“检、公、税”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和加强涉税犯罪专项治理。
4.处理结果。红花岗区检察院审查认定甲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税款已全部补缴,未给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于2020年9月14日向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不予立案侦查并移交遵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甲公司作行政处罚,获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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