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点排污单位监管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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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6
来源:网络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水环境和大气环境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自动监测安装联网、运维情况和数据质量全过程纳入执法监管重要事项。《规定》要求,2019年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按规定要求新增加的重点排污单位须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各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自动监测安装联网不完善的将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严肃追究责任。
《规定》提出,符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中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或符合十种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此外,山东还明确了可免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出限的或排污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重点排污单位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证明,经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由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监测。
《规定》强调,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器具制造相关规定;将影响数据质量的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动态管控;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站房内和监测采样口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完成后,在联网前组织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和技术性能指标自验收。
自动监测设备自验收合格后,排污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联网后数据即为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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