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轻型木结构”一章简介
哈尔滨工业大学 樊承谋
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 许方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新近颁布的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之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于2002年4月25日正式发布(以下简称《验收规范》),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验收规范》在其前言部分指出了本规范的修订内容,即“增加了轻型木结构一章用以验收1~3层木结构住宅的质量。”这表明,从2002年7月1日起,对于轻型木结构建筑有了国家规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了。这使得近年来一直困扰一些开发商和承建商的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轻型木结构是指用于1~3层住宅或不超过4层的公寓,采用规格材作墙骨,椽条,搁栅,用钉连接的规格材组合梁作楼盖主梁或屋脊梁;采用木基结构板材作楼面板,屋面板和墙面板。施工时,将墙面板钉在间距不大于610mm的侧立墙骨上组成框架墙,支承由主梁,搁栅与楼面板组成的楼盖和屋脊梁,搁栅,椽条与屋面板组成的屋盖,并加必要的支承体系和剪力墙。
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验收规范》第六章题“轻型木结构”主要提供了了轻型木结构材料和施工的验收标准。其中,强制性条文第6.2.1条要求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检测其抗弯强度是否达到规定。主控项目第6.2.2条要求规格材的材质必须符合表6.2.2的规定。第6.2.3条要求木基结构板材应进行集中荷载,冲击荷载和均布荷载的受弯试验,其最小极限荷载和最大挠度应符合表6.2.3-3的规定。第6.2.4条要求用于连接轻型木结构的各种圆钉应进行受弯试验测定屈服强度,其最小屈服强度应符合表6.2.4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材料强度和其他有关指标满足设计和使用的需要。
木材作为最古老天然的建筑材料,长期以来被人们广泛地用于建筑结构中。可是近二十年来,因森林资源的匮乏,阻碍了木结构的发展。在入世以后,国际市场可源源不断地供应木材。新增加的“轻型木结构”一章对于合理利用木材,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为住宅实现产业化的建设提供了新的内容。
作者简介:
樊承谋: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著名的木结构专家。《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组长。《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主要起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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