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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木结构---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1.1 木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木材宜用于结构的受压或受弯构件,对于在干燥过程中容易翘裂的树种木材(如落叶松、云南松等),当用作衍架时,宜采用钢下弦;若采用木下弦,对于原木,跨度不宜大于15m,对于方木不应大于12m,且应采取有效防止裂缝危害的措施;

2.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胶合木构件或胶合木结构;

3.木屋盖宜采用外排水,若必须采用内排水时,不应采用木制天沟;

4.必须采用通风和防潮措施,以防木材腐朽和虫蛀;

5.合理地减少构件截面的规格,以符合工业化生产的要求;

6.应保证木结构特别是钢木衍架在运输过程中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要时应在施工图中提出注意事项;

7.地震区设计木结构,在构件上应加强构件之间、结构与支承物之间的连接,特别是刚度差别较大的两部分或两个构件(如屋架与柱、檩条与屋架、木柱与基础等)之间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1.2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木结构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尽量减小天窗的高度和跨度;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瓦面(特别在檐口处)宜加压砖或座灰;山墙采用硬山;檩条与衍架(或山墙)、衍架与墙(或柱)、门窗框与墙体等的连接均应采取可靠锚固措施。

1.3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设计木结构建筑,根据需要,可采用隔震、消能设计。

1.4 在结构的同一节点或接头中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连接方式时,计算时应只考虑一种传递内力,不得考虑几种连接的共同工作。

1.5 杆系结构中的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构件毛截面面积的60%。

在受弯构件的受拉边,不得打孔或开设缺口。

1.6 圆钢拉杆和拉力螺栓的直径,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12mm。

1.7 衍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衍架跨中竖向钢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刚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刚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1.8 在房屋或构筑物建成后,应按规范对木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对于用湿材或新利用树种木材制作的木结构,必须加强使用前和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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