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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原木检验之《检量工具》、《号印标志》篇






    
3.3检量工具

3.3.1检量使用的尺杆、卡尺、卷尺和蔑尺,一律按米制标准刻度。

3.3.1.1尺杆、卡尺和郑尺其刻度样式如下:

3.3.2蔑尺和卡尺,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习惯自行制作,但一经采用某种用尺后,在供需交接上,应按同一用尺进行检量。

3.4号印标志

3.4.1号印以钢印为原则。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也可用色笔、毛刷和勾字等方法,标志在原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

3.4.2径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1

表1

径 级(cm) 符 号
10 20 30 40 50 60…… 0
12 22 32 42 52 62…… 2

14 24 34 44 54 64…… 4

16 26 36 46 56 66…… 6

18 28 38 48 58 68…… 8

3.4.3等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2。

3,4.4材种号印代表符号,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表示,见表3
表3
材种
名称 特级
原木 电杆 坑木 造纸
材 次加工原 木 小径原木 枕资 檩材 椽材
代表
符号 T D K Z C X ZH L CH
3.4.5长级可用色笔或毛刷,以阿拉伯数字标志,也可用勾字方法标志。

3.4.6为了便于交接和分清木材检验工作中的责任,原木上应加盖检验责任号印。检验责任(小组、检验员)号印代表符号,以阿拉伯数字标志,从01开始按顺序编号。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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