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竹(楠竹)商品材的术语、技术要求、计量单位、检量工具及检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用作建筑脚手架、棚架以及加工用作竹制成品、半成品和纸浆用的竹材。其他用途的竹材在同等条件下可参照执行。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弯曲 curvature
竹材中心轴线不在同一直线上的左右偏离现象
2.2 干枯 withered
毛竹生长期间受病生危害,采伐前已枯死。
2.3 虫柱 insect damage
受虫害蛀蚀、材表出现黄色或白色粉末,或有密集的小虫眼。
2.4 霉变 discoloration by mould
竹材因保管不善,受霉菌侵蚀,材表出现霉斑或发霉变质,纤维受到破坏、降低韧性。
2.5 虫眼 insect hole
受昆虫为害而形成的孔道
2.6 缩节 shrinkage knot
毛竹生长期间,受病菌昆虫为害或不良环境的影响,破坏其正常生长规律,造成竹节间距缩短成局部膨大现象。
2.7 破裂 crack
竹材端面受外力作用,纤维之间脱离形成的开裂。
2.8 外伤 ext\ernal wound
竹材在采伐运输过程中造成竹材外表局部损伤现象。
3 技术要求
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要求
竹龄6年以上,经顺盘修枝后的伐倒毛竹材。
3.2 尺寸
3.2.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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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5-19批准 2000-08-01实施
GB/T 26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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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径 级 长 级 梢 径
≤6cm ≥5m ≥2cm
7~9cm ≥7m ≥3cm
≥10cm ≥8m ≥4cm
3.2.2 纸浆用竹材的长级、径级尺寸、竹龄不限。
3.2.3 直接用竹材原则上应保持自然长度。
3.3 材质指标
3.3.1 直接用、加工用竹材见表2。
表2
缺陷名称 计算方法 允许限度
弯曲
干枯
霉变
虫蛀
虫眼
缩节
破裂
外伤
最大弯曲拱高不得超过内曲水平长
检尺长范围内
检尺长范围内
检尺长范围内
检尺长范围内最小直径超过5mm的虫孔
检尺长范围内不得超过
检尺长范围内两端各不超过
弧长宽度不得超过所在圆周长的
纵向最大处长度不得超过检尺长的
深度不得超过 8%
不许有
不许有
不许有
不许有
3个
2个节
30%
10%
3mm
注:本表未列缺陷不计
3.3.2 纸浆用竹材除干枯、霉变、虫蛀外,其他缺陷不限。
3.4 特殊用竹材其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4 计量单位
4.1 直接用材、加工用材
长度以米(m)为单位;直径以厘米(cm)为单位;数量以根为单位。
4.2 纸浆用竹才以吨(t)为单位。
5 检量工具
5.1 检量长度使用按米制标准刻度的杆尺或卷尺。
5.2 检量径级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指定厂家生产的围尺或卡尺。
6 检量方法
6.1 长度检量
自根端砍口上缘起(有打水眼的水运竹材,应以水眼内侧计算)量至规定梢径尺寸止,按0.5m进级。
6.2 径级检量
自根端砍口上缘起至1.5m处检量,如遇竹节或缩节应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量取,按1cm进
GB/T 26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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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不足1cm四舍五入。使用卡尺时,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使用围尺时,按换算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6.3 缺陷检量
6.3.1 弯曲
以检量检尺长范围内最大弯曲拱高与内曲水平长相比,多面弯曲以检量拱高最大的一处为准。
6.3.2 干枯
毛竹材正常颜色发生改变,主梢或节叉处出现浅褐色或紫黑色病斑,竹杆出现稍凹稳或纵裂,竹节内积水。
6.3.3 虫柱
以肉眼观察材表有黄、白色粉末或有密集小虫眼等现象。
6.3.4 霉变
以肉眼观察材表有霉斑或变质等现象。
6.3.5 虫眼
计算最小直径,以是否超过5mm为准。
6.3.6 缩节
以计算缩节个数为准。
6.3.7 破裂
竹材两端开裂部分均不得超过两个节范围。
6.3.8 外伤
分别计算损伤的长度、宽度和深度,不允许其中一项超过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