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家具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家具设计创新,有利于家具发明创造工作的开展,促进家具科技的发展,规范家具市场,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家具业的良性有序竞争,促进我国家具业的发展和适应国际间交往的需要,特制定本保护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为根据,在协会职责范围内,结合行业特点而制定,并尽其所能协助保护会员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凡是深圳家具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第一条所列举的各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不生产、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家具。
第三条 企业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本企业特点,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划定商业秘密范围;确定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与相关人员签定保密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第四条 会员企业在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同时,应将其相关资料送交一份至深圳家协备案,以便对专利权批准前出现的抄袭等不正当行为,作为协会出面协调解决时的依据。
第五条 对于侵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深训家具协会会员企业,一经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实,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将按情节轻重进行有关处理:
(1)对首次发现侵权行为的,深圳市家具协会则代表当事人书面警告该单位,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对收到书面警告后,仍未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将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的参展资格,即两年内不得参加由深圳家具协会主办的“国际家具、术工机械(深圳|)展览会”以及所有由深圳家协组织的境外展览;
(3)对受到第五条第(2)款的处分后,仍屡教不改,继续其侵权行为的,将根据执法部门认定的侵权行为,予以登报公告,并取消该企业的会员资格,不再接受其重新人会的申请。
第六条 凡是由深圳家协组织的展览会,将邀请商标、专利管理机关的人员现场办公,负责处理参展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成立“深圳家协知识产权保护小组”协调解决协会内部、会员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其日常费用由协会承担,对企业投诉的深圳以外的侵权行为,协会将聘请专业人员协调解决,费用由受益企业承担。
第八条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利用社会舆论、行业自律,在全行业内形成“抄袭仿冒可耻,开发创新光荣”的行业风气。
深圳市家具行业协会
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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