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良性竞争,提高企业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木门行业整体实力、规范木门行业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秩序,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窗专业委员会根据商务部要求开展企业等级评定活动。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木门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均可自愿向协会申请评定。
第三条 木门企业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木门企业等级划分规范》(SB/T 10844-2012)进行。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木门企业的产品质量、经营状况、资产、设备设施、管理及服务、人员素质、信息化水平等方面。企业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级为最高等级,依次降低。
第四条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窗专业委员会常年受理木门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木门企业等级评定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负责企业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服务;
(二)负责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分类、建档;
(三)审核确定拟进行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四)组织专家前往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五)根据现场评审结果,负责审批工作;
(六)负责评定结果公布。
第六条 木门企业等级评定按照“自检—申报—审核—现场审核—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已评定等级的企业申报等级晋升,同样适用于此评定程序。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企业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应首先对照《木门企业等级划分规范》行业标准中的具体指标进行自检,根据自检结果申报相应等级。
(二)申报企业填写《木门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此表可向秘书处索取,或从“中国木门网”下载。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企业前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原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其检测报告;
5、企业必要设备(生产、管理、检测)设施清单及证明;
6、企业组织机构和职工情况表(包含所任职务、职称、学历及劳动合同等);
7、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生产、财务、统计、技术、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
8、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
9、安全、消防、卫生管理文件和设施清单,以及检查记录;
10、环境保护管理文件和设施清单,以及环境检测记录;
11、企业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简介;
12、省级以上或全国行业综合性证书(复印件);
1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14、所有资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所有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评审方有保守机密的责任。
第四章 审核
第八条 企业等级评定程序:
(一)受理申请。秘书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企业。
(二)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质疑;
3、进行现场评价和确认;
4、提交申请企业的等级评定初步意见;
5、填写《木门企业等级评定审核表》。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和专家提交的意见,做出评定,提交协会会长审批。并将评定结果在中国木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条 经过审定后,达到申报等级的参评企业给予等级评定的批复,并授予相应的等级评定证明;未达到申报等级的不予批复。
第五章 公告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制定特级至四级5个等级木门企业等级评定标志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木门企业等级评定确定后,由秘书处统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发放由秘书处统一制作的木门企业等级评定标志。
企业评定等级公告分批进行。
第六章 复审
第十三条 对已评定等级的木门企业实行复核制度。
对经公告核准评定等级的木门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
凡经复核未达到公告核准等级的企业,秘书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企业发出未达标准、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通知,对降低等级和取消等级的企业进行公示。
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企业,重新申请等级评定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执行。未达标准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公告核准的等级标准,仍不达标准者按降低等级或取消等级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对经公告核准评定等级的木门企业实行社会监督。
秘书处负责处理木门企业等级评定投诉。
凡服务水平达不到相应等级或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秘书处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如不符合条件,将降低或取消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木门企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工作成本收取必要的申报、审核和公告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门窗专业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