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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






    

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 Plywood-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plywood for gengeral use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1098-1975《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要求》。

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GB9846.2定义的普通胶合板的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至少由三层单板组成的胶合板。 本标准不适用于贴面胶合板和特种胶合板。

2 引用标准 GB 9846.1胶合板分类 GB 9846.2 胶合板 术语和定义 GB 9846.3 胶合板普通胶合板尺寸和公差技术条件 GB 9846.5 胶合板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 GB 9846.11 胶合板 含水率的测定 GB 9846.12 胶合板 胶合强度的测定

3 板的结构

3.1 通常相邻两层单板的木纹应互相垂直。

3.2 中心层两侧对称层的单板应为同一厚度,同一树种或物理性能相似的树种同一生产方法(即都是旋切或都是刨切的),而且木纹配置方向也应相同。

3.3 木纹方向平行的两层单板允许合为二层作中心层。测试胶合强度时,该两层单板看作一层。

3.4 同一层表板应为同一树种,表板应紧面朝外。

3.5 拼缝用的无孔胶纸带不得用于胶合板内部。如用其拼接一、二等面板或修补一、二等面板的裂缝,除不修饰外,事后应除去胶纸带且不留有明显胶纸痕,但针叶树材二等胶合板面板上允许留有胶纸带的总长度不得超过板长的15%。

3.6 在正常的干状条件下,阔叶树材胶合板的表板厚度不应超过3.5mm,内层单板厚度不应超过5mm。针叶树材胶合板的内层和表层单板的厚度均不应超过6.5mm。

3.7 胶合板的各层单板不允许采用未经斜面胶接或指形拼接的端接。

3.8 胶合板中不得留有影响使用的夹杂物,即不影响板面平整,不影响饰面处理及不影响胶合质量。

4 加工质量 胶合板应具有直角、直边,其尺寸和公差应符合GB9846.3的规定。

5 表板的特征

5.1 根据外观等级,表板可以是整幅单板,也可以由几片等宽或不等宽的单板沿边缘拼接在一起。

5.2 拼接,配色及允许缺陷均应符合GB9846.5的规定。

6 内层单板的特征

6.1 胶合板的内层单板应包括任意宽度的拼接或不拼接的单板。

6.2 内层单板允许含有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但应按GB9846.5的规定,不影响胶合板用途所要求的外观和适用性。

7 种类

7.1 胶合板面板的树种为该胶合板的树种。 a.常用的国产阔叶树种有椴木、水曲柳、桦木,荷木、杨木、榆木、柞木、枫香、拟赤杨、槭木等: b.常用的国产什叶材种有马尾松、云南松。落叶松、云杉等。

7.2 普通胶合板分为四类。 a. 1类胶合板,即耐气候咬合板; b.2类胶合板,即耐水胶合板; c. 3类胶合板,即耐潮胶合板; d. 4类胶合板,即不耐潮胶合板。

8 物理力学性能

8.1 含水率

8.1.1 胶合板出厂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胶合板的含水率值类别 胶合板材种含 水 率 1、2类3、4类 阔 叶 树 材6~148~16 针 叶 树 材

8.1.2 含水率测定应按GB9846.11的规定进行。

8.2 胶合强度

8.2.1 各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指标值按表2规定。

8.2.2胶合强度测定应按GB9846.12的规定进行。

8.2.3 对用不同树种搭配制成的胶合板的胶合弧度指标值,应取各树种中胶合强度指标值要求最小的指标值。 表2 胶合强度指标值 类别 胶合板树种单个试件的胶合强度 1、2类3、4类 椴木、杨木、拟赤杨≥0.70≥0.70 水曲柳、荷木、枫香、 械木、榆木、柞木≥0.80 桦 木≥1.00 马尾松、云南松、落叶松、云杉≥0.80 8.2.4 确定厚芯单板结构的胶合强度换算系数时,应根据单板的名义厚度。

8.2.5 泡桐制成的胶合板的胶会强度指标值比照表2所规定的杨木的指标值,其它国产阔叶树材或针叶树村制成的胶合板,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根据其密度分别比照表2所规定的根木、水曲柳或马尾松的指标值。加以进口柳安树种为内层单板时,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应符合表2中对根木胶合板的要求。如以阿必东、克隆、山樟等硬阔叶树材单板为内层单板时,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应符合表之中对水曲柳胶合板的要求。

8.2.6 加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比表2所规定的指标值低0.20MPa。

8.2.7 测试结果的判断,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8.2.7.1 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总数的80%时,该批胶合扳的胶台强度判为合格。

8.2.7.2 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小于有效试件总数的80%时,允许复检一次,如复检的合格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总数的80%时,该批胶合板的胶合强度判为合格,如复检的合格试件数仍小于有效试件总数的80%时,则该批胶合板的胶合强度判为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负责,上海市轻工业局木材行业管理处、长春胶合板厂、松江胶合板厂、光华木材厂、赣州木材厂、三明波合板厂,黑龙江省林产工业研究所,上海木材工业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忠荣、李业录、何启兰、杨惠荣、徐剑秋,王继周、关键、林国梁、赵淑慧、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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