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皮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上海福人林产品批发市场、东华环球国际木材市场、杭州豪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源木业有限公司、浙江茂友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城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天旗木业有限公司、云南腾冲固东刘氏木业加工厂、-----等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装饰薄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饰薄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和木门表面装饰用薄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板表面装饰用薄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828.1-2003 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 2859-1:1999,IDT)
GB/T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3010-2006 刨切单板
LY/T 1654-2006 重组装饰单板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259-2000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装饰薄木(Decorative Wood Veneer)
木材经一定的处理或加工后再经精密刨切或旋切制成,是一种具有珍贵树种特色的木质片状薄型饰面或贴面材料。俗称“木皮”。
3.2 天然装饰薄木(Natural Decorative Veneer)
由天然珍贵树种的木方直接刨切制得的薄木。
3.3 集成装饰薄木(Integrated Decorative Veneer)
将具有一定花纹要求的木材先加工成规格几何体,然后按薄木要求的纹理图案胶结成集成木方后,再经刨切成整张拼花薄木。
3.4 人造装饰薄木(Artificial Decorative Veneer)
由一般树种的木材单板仿照珍贵树种的色调染色后,经层压和模压后制成木方,再经刨切而成。也称“科技薄木”。
3.5 普通装饰薄木(General Decorative Veneer)
厚度为0.5~0.8mm的薄木。
3.6 微装饰薄木(Thin Decorative Veneer)
厚度为0.2~0.5mm的薄木。
3.7 色差(Color Variation)
颜色与预先设计或样板的颜色有差异,或整体颜色不均匀。
3.8 色痕或色斑(Color Streaks Or Spots)
在薄木加工过程中造成的表面局部变色或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的局部霉变。
4 分类
4.1 按厚度分
(1)普通装饰薄木
(2)微装饰薄木
4.2 按制造方法分
(1)旋切装饰薄木;
(2)半圆旋切装饰薄木;
(3)刨切装饰薄木。
4.3 按花纹分
(1)径切纹装饰薄木;
(2)弦切纹装饰薄木;
(3)波状纹装饰薄木;
(4)鸟眼纹装饰薄木;
(5)树瘤纹装饰薄木;
(6)虎皮纹装饰薄木
4.4 按结构形式分
(1)天然装饰薄木;
(2)集成装饰薄木;
(3)人造装饰薄木。
4.5 按树种分
(1)阔叶材装饰薄木;
(2)针叶材装饰薄木。
5 要求
5.1 装饰薄木用材树种
制造装饰薄木宜选用木射线粗大或密集、早晚材比较明显,能在径切面或弦切面形成美丽木纹的树种。木材要易于进行切削、胶合和涂饰等加工,阔叶材的导管直径不宜太大,否则制成的薄木容易破碎,胶粘时易于透胶。
天然装饰薄木常用树种:水曲柳、楸木、黄波罗、桦木、酸枣、花梨木、槁木、梭罗、麻栎、榉木、椿木、樟木、龙楠、梓木、柚木、榉木、桃花芯木、花梨木、红木、伊迪南、酸枝木、栓木、白芫、沙比利、枫木、白橡等。
人造装饰薄木常用树种:树种要求较低,具备以下条件的树种均可作为人造薄木的树种:
(1)纹理通直,质地均匀,易于切削,胶合性能好;
(2)颜色较浅,易于染色和涂饰;
(3)生长迅速,来源广泛,价格低廉。
生长迅速的杨木、桦木、松木、柏木等均可作为人造薄木树种。
5.2 装饰薄木的尺寸及其偏差
5.2.1基本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装饰薄木的基本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名称 |
基本尺寸 |
允许偏差 |
厚度 |
0.2~0.5
0.5~0.8 |
±0.03
±0.04 |
宽度 |
自60起 |
+4
0 |
长度 |
自400起 |
±10 |
注:除部分国外进口的特殊装饰薄木外,厚度一般应大于0.2mm,宽度和长度尺寸可经供需双方商定。 |
5.2.2 齐边装饰薄木每千毫米板长上的两端边宽度之差小于等于1.0mm。
5.3外观质量
5.3.1天然装饰薄木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天然装饰薄木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
各等级允许缺陷 |
A |
B |
C |
色痕或色斑 |
少许 |
少许 |
有 |
色差 |
不易分辩 |
不明显 |
少许 |
小型活节和针节允许总个数 |
每平方米2个 |
每平方米4个 |
每平方米6个 |
单个活节最大尺寸 |
6.4mm |
9.5mm |
12.7mm |
针节平均允许个数 |
无 |
每3平方米4个
3.2mm
6.4mm |
每平方米3个
3.2mm
6.4mm |
黑色部分最大尺寸 |
总尺寸 |
死节及修补的死节允许量 |
无 |
无 |
每3平方米4个
9.5mm
3.2mm
每3平方米4个
|
死节最大允许尺寸 |
修补的节疤最大允许尺寸 |
修补节芭平均允许数量 |
矿物线 |
无 |
少许 |
少许 |
虫道 |
少许 |
少许 |
有 |
夹皮 |
无 |
无 |
少于3.2mm×25.4mm |
腐朽 |
无 |
无 |
无 |
毛刺沟痕、刀痕、划痕 |
无 |
无 |
不明显 |
粗糙切割面或断纹 |
无 |
无 |
少许 |
发丝裂纹 |
0.8mm×76mm 2个
仅仅限于端头 |
1.6mm×152mm,2个 |
3.2mm×203mm,4个 |
边、角缺损 |
尺寸公差范围内不允许 |
注1:以上等级规格属一般简介,不同树种的薄木,规格上会略有差别,详情需买卖双方协议。
注2:表面色差根据买卖双方确认,需要仲裁时使用测色仪检测,“不易分辩”为总色差小于1.5;“不明显”为总色差1.5~3.0,“明显”为总色差3.0~6.0。
注3:未填补的虫洞、死节、开放裂纹、开放式夹皮、撕裂或初腐在以上等级中不允许存在。 |
|
|
|
|
|
本表在3中未定义的术语符合GB/T 18259-2000的规定。
5.3.2 集成装饰薄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集成装饰薄木的外观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米
检验项目 |
各等级允许缺陷 |
A |
B |
C |
材色不均 |
无 |
无 |
不明显 |
拼口处有无明显色差 |
无 |
不明显 |
不明显 |
对拼 |
是 |
是 |
买卖双方商议 |
顺拼 |
买卖双方商议 |
买卖双方商议 |
买卖双方商议 |
杂拼 |
不允许 |
不允许 |
买卖双方商议 |
每片最小宽度 |
127mm或买卖双方注明 |
102mm或买卖双方注明 |
76mm或买卖双方注明 |
拼缝线 |
不易分辩 |
不明显 |
明显 |
注:其他外观检验项目同表2的规定。 |
|
|
|
|
|
5.3.3 人造薄木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人造薄木外观质量要求 单位为毫米
检验项目 |
各等级允许缺陷 |
A |
B |
C |
花纹偏差 |
不易分辩 |
不明显 |
允许 |
色痕、色斑 |
无 |
少许 |
允许 |
色差 |
不易分辩 |
不明显 |
允许 |
孔洞 |
无 |
无 |
少许 |
闭口裂缝 |
每平米累计长度≤500mm |
每平米累计长度≤800mm |
每平米累计长度≤1500mm |
毛刺沟痕 |
无 |
无 |
不明显 |
刀痕 |
无 |
不明显 |
少许 |
发丝裂纹 |
0.8mm×76mm 2个
仅仅限于端头 |
1.6mm×152mm
2个 |
3.2mm×203mm
4个 |
|
5.4 含水率
出厂时含水率为10%~12%,湿贴用薄木含水率不限。
5.5 甲醛释放量
装饰薄木甲醛释放量应小于等于1.5mg/L。
5.6 耐光色牢度
耐光色牢度主要检验装饰薄木染色的牢度。若需方有耐光色牢度要求时,建议按照LY/T 1654-2006附录A中表A.2色牢度等级评定表,由供需双方商定等级要求。
5.7 薄木胶层耐水性
集成装饰薄木和人造装饰薄木面上每一条胶缝脱开长度均不超过5mm。
6试验方法
6.1 尺寸测量
6.1.1 厚度
在板四边中点,距板边10mm~20mm处测量,注意避开木材特殊结构部分,测量精确至0.01mm。
6.1.2 宽度和长度
按GB/T 13010-2006中6.2.2的规定进行。
6.1.3 齐边薄木每千毫米板长上的两端宽度之差
按GB/T 13010-2006中6.2.3的规定进行。
6.2 理化性能检验
6.2.1 试件制作、试件尺寸和数量的规定
6.2.1.1试件制作
试样在样本中的分布按GB/T 13010-2006中图1所示。样本先按图1分布制取试样3块,再按GB/T 13010-2006中图2所示在每块试样上制取含水率和甲醛释放限量试验的试件。若样本宽度不足时,可以在同一批几块样本上分别制取试样1、试样2、试样3。采用同一批几块样本相同方向拼接在一起。截取试样和试件时,应避开影响测试准确性的材质缺陷和加工缺陷,并保持试件表面的清洁。在规定的取试件处遇有缺陷时,可适当移动试件的制取位置。
6.2.1.2 每张样本上制作试件的尺寸、数量及编号
每张样本上制作试件的尺寸、数量及编号应符合表5的规定。含水率试件每块试样上取2个,甲醛释放量试件数在试样上按3、3、4个制取。
表5 试件的尺寸、数量及编号
检验项目 |
试件尺寸(长×宽) |
试件数量 |
试件编号 |
含水率 |
100×100 |
6 |
① |
甲醛释放量 |
150×50 |
10 |
② |
胶层耐水性 |
75×75 |
6 |
③ |
注:试件边角应垂直,长宽尺寸允许偏差为±0.5mm。 |
6.2.2 含水率测定
按GB/T 17657-1999中4.3的规定进行。
6.2.3 甲醛释放量测定
按GB/T 18580-2001中6.2的规定进行。
6.2.4 耐光色牢度测定
有协议要求时,建议按LY/T 1654-2006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2.5 胶层耐水性测定
6.2.5.1 仪器和量具
a)恒温水浴锅,温度可调范围为20℃~100℃,水温波动<1℃;
b)恒温干燥箱;
c)钢板尺,精度为0.5mm。
6.2.5.2 试验方法
将按6.2.1.1制作的试件放入60±3℃温水中浸泡3h,然后放在60±3℃烘箱中干燥3 h。浸渍时应将试件全部浸没在热水之中。
6.2.5.3 试验结果计算和表示
仔细观察每条胶缝,用钢板尺分别测量试件每条胶缝脱开的长度,精确至0.5mm。
7 检验规则和结果判定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项目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c)含水率和甲醛释放量的检验。
7.1.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及经供需双方协议确定的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外,还应进行胶层耐水性、装饰薄木与基材胶合强度及当用方有要求时的保色性的测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两次;
d)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7.2 抽样方案
7.2.1 外观质量检验
采用GB/T 2828.1-2003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使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接受质量限AQL=4.0,见表6。
表6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
抽样次数 |
样本量 |
累计样本量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151~280 |
第一次 |
20 |
20 |
1 |
3 |
第二次 |
20 |
40 |
4 |
5 |
281~500 |
第一次 |
32 |
32 |
2 |
5 |
第二次 |
32 |
64 |
6 |
7 |
501~1200 |
第一次 |
50 |
50 |
3 |
6 |
第二次 |
50 |
100 |
9 |
10 |
1201~3200 |
第一次 |
80 |
80 |
5 |
9 |
第二次 |
80 |
160 |
12 |
13 |
3201~10000 |
第一次 |
125 |
125 |
7 |
11 |
第二次 |
125 |
250 |
18 |
19 |
10001~35000 |
第一次 |
200 |
200 |
11 |
16 |
第二次 |
200 |
400 |
26 |
27 |
7.2.2 规格尺寸检验
采用GB/T 2828.1-2003中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使用特殊检验水平S-4,接收质量限AQL=6.5,见表7。
表7 尺寸、含水率及甲醛释放量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 |
抽样次数 |
样本量 |
累计样本量 |
接收数Ac |
拒收数Re |
151~280 |
第一次 |
8 |
8 |
0 |
3 |
第二次 |
8 |
16 |
3 |
4 |
281~500 |
第一次 |
8 |
8 |
0 |
3 |
第二次 |
8 |
16 |
3 |
4 |
501~1200 |
第一次 |
13 |
13 |
1 |
3 |
第二次 |
13 |
26 |
4 |
5 |
1201~3200 |
第一次 |
20 |
20 |
2 |
5 |
第二次 |
20 |
40 |
6 |
7 |
3201~10000 |
第一次 |
20 |
20 |
2 |
5 |
第二次 |
20 |
40 |
6 |
7 |
10001~35000 |
第一次 |
32 |
32 |
3 |
6 |
第二次 |
32 |
64 |
9 |
10 |
7.2.3 理化性能检验
理化性能检验的抽样方案见表8。样本从成批产品任意部位抽取。初检抽样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在该批中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一次,并按复检抽样数量抽取样本。每张薄木复检项目均合格方可判为合格;若初检有2张或2张以上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不再复检。
表8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张
批量范围 |
初检抽样数量 |
复检抽样数量 |
≤1000 |
1 |
2 |
1001~5000 |
2 |
4 |
>5000 |
3 |
6 |
7.3 检验结果判断
外观质量、规格尺寸、理化性能各项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4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检批量、样本数、抽样地点及日期;
2)检验产品的类别、等级、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检验类别等;
3)检验结果;
4)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
8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运
8.1 包装
8.1.1 由同一木方生成的薄木按等级、规格、顺序分别打成捆,包扎时要把每片薄木理平整,避免磕碰、划伤和污损。
8.1.2 薄木捆按树种、等级、厚度包装成大包,包装时应根据贮存和运输条件及薄木含水率的高低,采取相应的防潮、防霉及防腐措施。大包的上部和下部用带楞的夹板(锯材或人造板等硬质包装材料)夹住,然后用钢带或塑料带打包,包装要牢固,避免破损。
8.1.3 短距离汽车运输时可采用简易包装,长距离运输时建议采用木箱包装。
8.2 标志
8.2.1 每捆薄木应标有:树种名称、木方编号、规格、种类、等级和数量等内容,标志必须清晰。
8.2.2 每个大包上应标有: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商标、树种名称、等级、厚度、数量、薄木种类、产品标准号、批号、生产日期及合格标志等内容。
8.2.3 大包上应有运输和防潮标记。
8.3 运输和贮存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要用清洁、干燥、带蓬的运输工具运输,防止各种破损和污染,运输和贮存中不得受潮、雨淋和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