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认证最新进展

到2002年3月8日为止,世界共有54个国家385个森林经营单位的27 236 000 公顷森林经过了FSC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世界各国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与森林经营单位数量
截止日期:2002年3月8日

国 别(公顷)
瑞 典
波 兰
美 国
爱沙尼亚
巴 西
英 国
加拿大
玻利维亚
南 非
新西兰
墨西哥
爱尔兰
德 国
危地马拉
拉脱维亚
克罗地亚
俄罗斯
乌克兰
智 利
印度尼西亚
津巴布韦
伯利兹
哥斯达黎加
瑞 士
荷 兰
立陶宛
乌拉圭
纳米比亚
匈牙利
马来西亚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阿根廷
厄瓜多尔
哥伦比亚
斯里兰卡
斯威士兰
法 国
菲律宾
洪都拉斯
意大利
捷 克
巴拿马
列支敦士登
日 本
泰 国
挪 威
比利时
巴布亚新几内亚
奥地利
中 国
丹 麦
印 度
芬 兰

合计:54

认证面积(个)
10 117 431
3 806 160
3 039 270
1 063 517
1 055 599
1 055 238
980 572
931 263
806 143
527 351
502 656
438 000
317 471
306 317
264 854
241 234
215 715
203 000
182 541
151 589
110 561
95 800
79 964
71 065
69 808
66 141
62 004
61 130
60 720
55 083
48 159
39 402
22 232
21 341
20 056
17 825
17 018
15 363
14 800
13 868
11 000
10 441
8 383
7 372
6 390
5 428
5 100
4 342
4 310
3 366
940
372
175
120

27 236 000

单位数量
21
8
90
2
19
29
11
8
12
8
20
1
35
10
4
3
3
1
3
3
4
1
17
11
10
1
3
1
1
1
1
1
3
2
1
4
1
4
1
2
1
1
3
1
4
1
1
2
1
4
1
1
1
2

385

世界各大洲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和森林经营单位数量
截止日期:2002年3月8日

地 区 国家数量(个) 单位数量(个) 认证面积(公顷)
欧 洲 24 148 18 095 989
北美洲 2 101 4 019 842
南美洲 13 92 3 302 024
非 洲 4 18 994 852
大洋洲 3 10 571 063
亚 洲 8 16 252 230
合 计 54 385 27 236 000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

一、简介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于1999年6月30日成立于巴黎。泛欧森林认证体系是欧洲私有林主发起的自愿认证体系,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上可信的欧洲森林认证体系和国家倡议的框架,进而推动森林认证体系的相互认可。

二、主要特征
◆ 欧洲林主发起的私有进程;
◆ 符合欧洲林地所有权的特性;
◆ 为建立相互认可的国家认证体系提供了一个泛欧框架;
◆ 向消费者和公众证明经过认证的森林符合赫尔辛基进程标准;
◆ 立足于欧洲地区;
◆ 提出了"区域认证"。

三、组织机构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目前共有18个成员,即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13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捷克、加拿大、拉脱维亚、瑞士和美国。正在申请成为正式成员的国家有:白俄罗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卢森堡和斯洛文尼亚。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董事2~8人(现有6人)组成,每位董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四、标准
泛欧森林认证使用的标准,是依据1993年赫尔辛基和1998年里斯本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决议中规定的泛欧标准,即赫尔辛基进程的标准和指标,共有6个标准27个指标。这6个标准为:
标准1: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维持和适当增强;
标准2: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的维持;
标准3:森林生产功能(木材和非木材)的维持和提高;
标准4: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保护和适当增强;
标准5:森林资源保护功能(主要是水土)的维持和适当增强;
标准6:其它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的维持。
符合泛欧森林认证标准的木材可以获得泛欧森林认证标志,以此向消费者证明,他们购买的木材产品来自通过认证的、可持续经营的森林。

五、体系运作
在国家层次,所有利益团体均应邀参加国家泛欧森林认证管理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国家森林认证标准,设计国家森林认证体系。这些国家机构对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负责,并选举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管理机构成员。国家森林认证标准和认证体系要提交给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泛欧森林认证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提交的国家标准和认证体系进行严格的评价,最后决定该体系能否通过并授予泛欧森林认证标志。由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要接受资格审查,然后才能依照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开展森林认证,并提供认证标志。

六、认证程序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认证程序一般分为4个步骤:
◆ 评估;
◆ 报告;
◆ 决定是否通过;
◆ 定期审核。

七、产销监管链认证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制定了产销监管链认证原则,以确保由产品逆向追踪到森林这一机制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产销监管链认证有3种方法:
◆ 输入输出法(流入百分比/流出百分比):当一定比例泛欧森林认证木材进入木材加工领域,同样比例的产品也算得到了认证;
◆ 最小平均百分比法:当认证产品在输入货物中所占比例超过规定的最小平均值时,则整批产品可被标志为认证产品。在泛欧森林认证体系中,这个最小百分比是重量或体积的70%;
◆ 物理分离法:把在运输、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不同来源的木材分离开。

八、局限性
◆ 认证范围局限于欧洲,是一个区域性的认证体系;
◆ 认证只针对以地区、州为单位的,或许多林主联合在一起的大面积森林,对小林主经营的小片森林不进行认证;
◆ 过分关注林主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利益,经济利益凌驾于环保和社会利益之上;
◆ 只对私有林进行认证;
◆ 没有全面的业绩标准。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认证体系及其认证的森林面积

截止日期:2001年12月20日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认可的体系
奥地利森林认证体系
捷克森林认证体系
芬兰森林认证体系
法国森林认证体系
德国森林认证体系
拉托维亚森林认证体系
挪威森林认证体系
瑞典森林认证体系
瑞士森林认证体系
总  计
认证的森林面积(万公顷)
305
0
2 190
0
530
< 0.5
910
167
4
4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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